
通信设施安全保护
近年来,通信设施被破坏和盗窃问题日益增多,不仅危害国家利益,还严重影响到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活。所以,提高全民保护电信设施行动势在必行,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1
1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先后十余次在渭南城区多处,用事先准备的手电、剪刀等作案工具,采取爬电线杆等方式,将悬于电线杆上或臵于地面的通信交接箱内的电缆剪断后,盗取电缆线中的铜线进行变卖后获取赃款共计200余元。该行为导致2000余户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141978.70元。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破坏了正在运行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曾因盗窃判刑,属于累犯从重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2
被告人张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因通信光缆妨碍施工,在与广东东莞巡线员协商未果情况下,2012年8月张某指使挖土机挖断长约30米通信光缆,致使大面积通信中断,造成通信基站全阻16个,部分阻断52个,影响约2万手机用户通话及上网,宽带中断4949房,政府及企业客户共158条电路中断,造成被害单位769767.14元损失。
本案中,被告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超过1万门用户中断1个小时以上,财产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电信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的安全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电信设施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积极举报涉电违法犯罪线索,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共建平安、和谐社会。
移动温馨提醒
电信设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电信设施,任何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及公关安全的,将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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